本篇來自立法委員許毓仁國會辦公室新聞稿:
立法委員許毓仁從新創進入國會,一直關注著要為台灣新創產業移除障礙,對台灣產業新創環境遇到的法規、人才、市場、資金、技術上的限制障礙感同身受。 同時致力於分析研究世界各國的競爭力,希望經由立法驅動創新。此次產業創新條例修正,許毓仁提出的版本特色強調天使投資、股權投資、租稅穿透一直為產業新創界所關注能帶來資金動能。
「天使投資」入法具有里程碑意義!現行產創條例雖然有「創業投資」的規範,但對種子期的「天使投資」並不強調重視,對天使投資者無激勵機制,令人擔憂!財政部與經濟部負責提振國內投資動能,促進產業再造與轉型升級,以及激勵創新創業的投資與發展,但從其提出的修正案觀察,只有被動、局部的處理投資抵減,非但沒有矯正現行產創條例的失能,更沒有激勵或提振任何投資。
全球科技不斷創新進步、競爭加劇,國內產業也開始重視創新及升級轉型;然而,立委許毓仁認為產業創新條例自 2010 年 5 月 12 日實施以來,看不到激勵成效,企業在創新道路上,依然面臨許多困境。部份原因,可歸咎於現行「產創條例」並未重視「天使投資」及「股權投資」能帶來資金動能對新創產業的重要性。
因此,許毓仁參考以色列的「天使投資法」提出對案,尤其第二條將「天使投資」字眼入法,這對於國際也有宣誓意義,代表台灣對新創的重視。台灣的 FDI 在過去五年排名全球倒數,而所有民調都顯示,台灣人民對於新政府拼經濟的迫切期待。對國際宣示,台灣歡迎「天使投資」,增加資金動能
許毓仁希望政府能傾聽產業新創界心聲,版本重點如下:
- 增加天使投資、股權投資對新創投資的法源依據(修正第 2 條)
- 賦予租稅穿透法源依據(新增第 23-1 條),租稅穿透優惠可適用於:創業投資、天使投資、股權投資等事業。(不像政院版只限有限合夥事業),以及其租稅抵減(新增第 23-2 條)。
- 賦予種子期投資及抵減法源依據(23-2)。
- 主管機關輔導股權投資、天使投資(新增第 32-1,32-2 條)。
- 個人投資者對抗風險之程度較低,初創期的投資還是需要仰賴天使投資事業來實現,因此規定個人經由天使投資事業轉投資於初創事業者,不受每年最高抵減 300 萬元的限制。
- 初創事業風險很高,在成立 1 年內倒閉的初創事業高達 30%以上;在 2 年內倒閉的高達 50%。因此額外增訂持股至該被投資公司公開發行、清算解散或被購併者,可以不受持股 3 年的限制。
許毓仁相信一個國家的經濟要強大,要懂得「開源」,廣泛吸募外資、鬆綁不必要的過時法規,才能創造對外資投資更有利的環境。立委許毓仁希望不分朝野都能一致支持將「天使投資」入法,歡迎各界及國際天使投資者來台投資產業新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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