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2日 星期一

INSIDE 【莊世金會計師觀點】臉書和電商,政府選擇跟對的人追稅還是跟不得不聽話的人? 百家樂 http://www.iwin9418.com

REUTERS/Dado Ruvic

前些日子看到了戀家小舖李忠儒對於國稅局追繳臉書廣告費用的 有感而發 ,讓我也想從會計師的專業角度來談談這件事情。

由於臉書(Facebook)在台灣經營廣告業務,台灣的企業要使用 Facebook 發廣告,就必然有些稅務的規定要遵守。一方面是台灣有他國沒有的統一發票的制度(現在似乎只有台灣跟中國有這個制度),也因為統一發票的制度,營業稅 5% 必須內含在售價之內,與國外的制度不太相同,令境外企業很困擾。

另一方面,台灣對自然人及公司法人有不同的制度規定,對電商來說還要進行身份判斷,自己買廣告到底是哪一種資格,以遵循不同的規定。

不合理外加扣繳 20% 的由來

先來談談 20% 扣繳稅款的由來吧!若是業者(台灣公司)跟臉書買 100 萬元的廣告,依照交易的慣例,是採用稅外加的方式,就必然要支付 100 萬元給臉書。台灣的稅法規定,交易金額要扣除 20% 扣繳稅款,剩的才能給付給臉書。合理的交易內含稅方式是應該買 100 萬的廣告,業者要先扣 20%,即 20 萬元幫臉書繳稅,另外 80 萬元才能付給臉書。

但是臉書只會認為該付 100 萬元,就是得付 100 萬元,沒有任何機制可以少付,這個時候就麻煩出現了。

依台灣的規定,給付是 80%,所以付的 100 萬必須除以 80%(1 -- 扣繳率 20%),所以算出 125 萬,換句話說,現行的稅制會認為你的交易是淨額交易,所有的交易額是 125 萬,應該幫臉書繳 25 萬元的稅,然後給臉書 100 萬的廣告費,然後不合理的稅外加情況就出現了。

買東西,還要幫賺錢的賣方繳稅 25%

額外的 25 萬元,是業者要幫臉書繳,形成買方要幫賣方繳扣繳稅款的錯頻現象,而且稅是外加的 25%(25 萬 / 100 萬 = 25%),而不是原本 20% 的稅率,這個是台灣稅法不合理的地方。

由於臉書聲稱自己在台灣無固定營業場所亦無營業的代理人,所以才會適用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境外廠商扣繳 20%。但就所得稅來說,臉書賺錢,就要臉書繳稅才對,怎麼會變成需要購買廣告的業者代為繳稅?

更有甚者,台灣政府還會因為業者沒有依規定辦理而需要補扣繳稅款加罰款,如此一來,就是台灣稅制居然承認稅款可以轉由買方負擔。這就是為什麼台灣企業將會相當弱勢,因為對外貿易的時候,台灣企業買東西,台灣政府認為台灣企業要繳稅,台灣企業賣東西,外國政府也認為台灣企業要繳稅。不管怎樣,就因為國稅局對於境外企業的無能與弱勢,只要聲稱一句「在台灣無固定營業場所亦無營業的代理人」,台灣企業就被自己的稅局給欺負了。

扣繳制度的來源,是因為國稅局為了保護自己的稅源,讓每筆交易都可以收到稅收,若是國稅局對上境外的納稅義務人(即國外的廠商),不容易追索稅源,所以利用扣繳的制度,在公司法人支付款項的時候,要求扣繳義務人(即國內業者)支付時扣下該扣的稅款。

然而,卻因為國外交易慣例都是淨額交易,造成國內法律規定跟國外交易慣例不相符,進而產生了要額外多付款給台灣政府的錯頻現象。

財政部已經發佈新的「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但程序上只是將扣繳率下調到 6%(即核定淨利率 30% X 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100% X 所得稅率 20% = 扣繳率 6%),但是這樣的新制並沒有讓商業上的邏輯與稅務上的邏輯變成一致,充其量也只是減少衝擊,對國內廠商來說,付 20% 減少到付 6%,仍舊是不合理的開支。

難道國稅局的想法是:「我真的沒辦法要臉書繳稅,所以我讓台灣電商從 20% 降到只繳 6% 已經很好心了耶!」台灣商業環境要更加國際化,國際交易的慣例不得不謹慎因應。

台灣的稅務法律制度,減低國內電商產業競爭力

所得稅,誰賺錢誰就該繳稅,才是合理的,扣繳義務只是國稅局輔助徵稅的工具。但是台灣的所得稅法卻任意擴張扣繳人的義務,以節省徵稅的成本,致使制度反客為主,大家只關注在扣繳義務,而不關注到底誰要繳這個稅。

例如,台灣所得稅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若是業者給付國外廠商發生了少扣繳的現象,國稅局發現之後,會向扣繳義務人追償扣繳稅款,並依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補稅加罰,國稅局自己工作做不好,卻罰國內業者?

更不符合商業邏輯的是,若是業者有跟國外廠商要到扣繳稅款,或自行認賠補繳扣繳稅款,還是要罰扣繳稅款一倍以下的罰鍰。若是沒有補繳扣繳稅款,或不補報扣繳憑單,要罰扣繳稅款三倍以下的罰鍰。有補繳罰一倍,沒補繳改為要罰三倍,常態是被查到都會自認倒霉自己認賠補繳再讓罰一倍。

依常理來說,交易價金都已經給付廠商了,要課所得稅應該要去找賺到錢的廠商才對呀!台灣政府卻反過來找交易中付錢的業者算過去付款的舊帳。換句話說,原本扣繳的制度是輔助徵稅的制度,現在卻反客為主,拿來當作收不到國外電商稅收,讓國內電商業者當替死鬼罰款的法源依據。

台灣要優質的產業競爭力,還是殺雞取卵只要稅?

所得稅法的規定,在境外法人無固定營業場所亦無營業代理人的情況下,由買方代為扣繳稅款支付台灣來源的所得稅,本來就可行而且合情合理,只是應該內含稅而不應外加稅。

代扣繳稅款只是偶一為之的交易還可以執行,若是像臉書這種大量交易的話,政府應該進一步要求臉書甚至其他境外電商,來台灣增設營業場所,或是增加對台灣稅務比較清楚的營業代理人,進而對台灣的業者開發票變成營業行為,繳納台灣營業稅及所得稅。

台灣電商的實力在國際上仍舊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有不少電商一年的臉書廣告預算上千萬,以此商業規模,與臉書談判、讓臉書落地是政府的職責,不容推諉。況且,稅法上也與國際商業慣例衝突,政府更別再因不修正挷住自己的不合理法規,而錯失了國內電商競爭發展的時機。甚至,有規模的電商乾脆成立境外公司買臉書廣告,政府到底拿到了稅,還是讓稅流失了呢?

雖說惡法亦法,但是稅務法規跟不上商業進步,是否也該請政府重新思考架構一下,讓不合理過時的稅務法規能夠與時俱進呢?

今天先談到這裡,創業家們或創投如果有任何關於公司會計與財務的問題,也都歡迎  來信討論  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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