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UTERS/Dado Ruvic
本文為作者投稿,經 INSIDE 編審刊出。蔡昆洲律師專長金融科技、金融監理、公司融資、證券交易、國際投資、商務仲裁等高端法律領域,曾留學英國倫敦大學學院及美國加州柏克萊大學等國際一流法律學院,近年尤其專注金融爭議案件之解決,例如 TRF(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 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
於 2017 年獲選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CIETAC) 仲裁員,是唯一以金融專長獲得任命的台灣律師。近期更加入幣圈,輔導台灣第一件 ICO 募資案(沃田咖啡幣),協助兩岸三地相關的金融投資及商業活動,對金融科技、加密貨幣發行有相當詳盡的認識。
就在去年十二月比特幣 (Bitcoin) 等加密貨幣市場行情大幅度狂飆之際,在幣圈發生了一件眾人矚目的爭議事件:被稱為中國比特幣首富的李笑來和台灣出身的鄭伊廷 (XDite),因創設項目 OTCBTC 加密貨幣場外交易網站的股權及 ICO(Initial Coin Offering,代幣眾籌) 的利益分配發生爭執。
在這次的 ICO 募資,OTCBTC 發行了二億枚的代幣 (OTB),總共換取 4 萬枚以太幣 (Ethereum),如果以近期以太幣交易行情 1000 美元來計算,就相當於 4000 萬美元,將近新台幣 12 億元。雙方就為了這 4 萬枚以太幣的利益歸屬及分配問題,公開在網路上指控對方。李笑來主張其持有 OTCBTC 的 40% 股權,所以應該取得這次 ICO 募資的 16,000 枚以太幣和 4,000 萬枚 OTB 代幣,但 XDite 提出台灣律師的說法,這次募資所得的以太幣是公司的資產,公司的股東不得「提款」,在台灣會構成掏空。
雙方間情勢劍拔弩張,且各自揚言要提告,沒想到隨著中國大陸近來嚴禁 ICO,這場紛爭似乎也安靜下來。但就在事件看似漸漸冷卻的情況下,仍有些跡象顯示終究還是會進入法律攻防戰。OTCBTC 在取得大筆資金後,首先是更換了原有的法律顧問,找了一家有從事金融科技領域的律師事務所,其次是以高於平均水準的待遇在台大舉徵才,更高調地徵求大神級人物加入。後者不但可以增加技術開發能力,更可以額外的提高在幣圈社群的影響力。由此可見 XDite 已經開始築起外圍的防禦工事。
個人不吝鄙陋,就以這個爭議事件提出一些法律分析上的看法,作為本事務所「區塊鏈金融法律」寫作計畫的第一篇。以下評論是以雙方公開貼文、XDite 曾公開的台灣律師法律意見書、OTCBTC 的 ICO 白皮書 (Whitepaper) 作為基礎,不過有關雙方爭議的實際情形,還有許多尚未釐清的部分,所以分析上不免有臆測或失準之處,併此說明。
雙方法律攻防戰略分析
網路上對於此爭議已有許多的討論,但討論的內容不必然有觸及主要的法律問題。就我的看法,法律上的基本問題其實只有兩件事:一是李笑來和 XDite 之間的法律關係;二是如何取得 OTCBTC 所屬資產的所有權及控制權。
項目經營公司的股權歸屬問題
李笑來和 XDite 之間的法律關係,或者說李笑來對經營 OTCBTC 的台灣公司有什麼樣的權利可以主張,可以從下列方向去思考:
首先,XDite 在台灣獨資設立澄識科技有限公司 (資本額新台幣 100 萬元)、安交所科技有限公司 (資本額新台幣 1,000 萬元),目前均由其百分之百持股。XDite 在其貼文上提到討論股權分配的是安交所公司,但依據她出示的台灣律師法律意見書,同意移轉給李笑來的股權是資本金只有 100 萬台幣的澄識科技公司,所以雙方商議分配的股權及實際經營 OTCBTC 的公司究竟是哪一家不明。
再者,台灣法令雖然對部分敏感或管制產業禁止大陸人士投資,但上述公司所屬的資訊服務業不在管制產業範圍內,台灣更無所謂「大陸人士持股不得逾 30%」的法令限制:陸資持股逾 30% 只是會讓該公司屬性變更為陸資公司,但不影響大陸股東持有公司股權及控制權。XDite 所提出的律師法律意見,有些問題。
但是因為李笑來和 XDite 間並無投資協議,即使 XDite 曾同意移轉 40% 股權,她也可以主張這些股份是贈與,而她事後不想給了,決定撤回贈與的意思。更何況台灣的有限公司是以現金出資為原則,而李笑來並沒有注資到新公司,將無法說服法院他對該公司持有股份。
不過,從李笑來和 XDite 過往自全棧營到 ico.info 的合作歷史來看,或許李笑來有機會主張他和 XDite 之間是屬於「合夥」關係。依據台灣的民法,合夥並不一定要有書面的契約,基於雙方的口頭約定甚至長期的合作默契,都有可能適用合夥法律關係。如果李笑來能證明雙方就比特幣或加密貨幣事業有這樣的合夥關係存在,則不論實際上是哪家公司在經營 OTCBTC,他都可以主張對這個項目有一定的權利。
加密貨幣資產分配問題
然而,這個案件最複雜也最棘手的,其實是 OTCBTC 所屬資產的所有權或控制權問題。ICO 有一個特殊的法律性質,目前尚未被充分認知及討論,即當一家公司或商業組織進行 ICO 時,它某程度是類似金融機構的地位,進一步講,這家公司的「資本」和它所能控制的「資產」並不是同一件事。
這正是 ICO 迷人及危險的地方,以台灣的銀行業為例,目前的資本適足率要求其金融槓桿 (financial leverage) 操作上限,是在 12 倍左右(即可操作資產是資本金的 12 倍),並且受到極嚴格的金融監管。但以 OTCBTC 平台的 ICO 募資來看,4 萬枚以太幣相當於 12 億台幣,如以安交所公司資本計算,其金融槓桿超過百倍,且完全不受監管。
在思考 OTCBTC 資產問題時,如以傳統公司投資概念,會產生極大的矛盾,因股東投資金額與公司資產顯不相當。因此必須導入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概念,即參與 ICO 募資者其實是投資人,而公司所管理的資產,並不是公司本身擁有的資產,只是為投資人管理而已。
如以募資成功就認定公司經營目的達成而結束經營,或逕行拆分公司提取分配資產,恐怕將構成詐欺取財及違法吸金行為。台灣在 1980、1990 年代曾有嚴重的違法吸金集團問題,故現行法令對違法吸金是處以七年以上的重刑,且目前台灣積極推動反洗錢措施,也將同時構成洗錢罪的刑責。
目前 ICO 的投資人主要是依賴白皮書的記載,但 OTCBTC 的募資白皮書並沒有詳述投資人與代幣發行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甚至連發行人是誰、是哪家公司都沒有載明,更沒有任何法律相關聲明 (legal disclaimer),事實上是非常粗略且有法律問題的募資行為,僅因投資人對 ICO 募資的狂熱而迅速完成募資,但未來可能引發眾多法律爭議。
所以 OTCBTC 資產的處理方式,包括如何鎖定管理該資產的商業組織、如何取得資產權益、後續經營或處分方式、法律上防火牆的建置等法律問題的拆解,必須是具備熟悉台灣及國際金融法規的法律專業能力,這部分因為不是本文重點,而且涉及高度金融專業,就不在此說明,如有需要,歡迎付費諮詢。 提刑事告訴是必敗的訴訟策略
對李笑來而言,這個案件未必有必勝的訴訟策略,但是卻有一種直觀但必敗的打法,那就是告 XDite 刑事背信罪。只是我猜的沒錯的話,李笑來和他的律師團隊也最有可能會如此決策。為了避免 XDite 的律師在防禦上過於方便,我只說幾個法律以外的理由:一是台灣已經是法治社會,即使每個法官或律師對法律的認知不全然相同,最終仍然會是以法律作為判斷的基礎,這可能和李笑來所理解的司法運作方式有相當大的不同,這個案子有極大的可能在檢察官的偵辦調查階段都無法成案。
二是 XDite 是台灣人,無論李笑來在中國的影響力有多大,他很難影響到台灣這端。更何況 XDite 現在資金充沛,對該花的錢不手軟,例如李笑來一釋出雙方的對話錄音檔,她馬上就可以找到專業團隊出具鑑定報告,證明錄音檔並不完整,可見李笑來的財力在此並沒有明顯的優勢。
結語 無論如何,我們應該感謝李笑來和 XDite 帶起台灣對於 ICO 的關注,也從這個爭議開始,加密貨幣及 ICO 的發行人及投資人更加注意法律上的風險,也更知道在開始一個 ICO 項目前,必須先有真正專業的律師在法律及風險管理上提供意見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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