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來自合作媒體 智由博集 ,作者 詹詹自喜 ,INSIDE 獲授權轉載。
在與發明人討論他研發創新的「成果」時,發明人通常會希望這個「成果」未來能受「專利權」保護,所以在提案討論時,思維通常已經先落入 「一個成果等於一個專利權」的侷促思考中。
以下以「產品研發」為舉例,分享幾個重要的觀念給發明人 :
觀念一: 發明專利、新型專利之專利權所保護的並非全然是「成果」
精準來說,「專利權」是保護如何達成那個「成果」的「技術手段」。這意味著任何都可以朝向相同的「成果」去研發,但使用的「技術手段」則未必全然相同。
舉例而言,我希望研發一個「保溫杯」,具體希望可以達到的效果是放在裡面的水,可以在 12 小時內維持原來的溫度,即便稍有降溫,也可能是在 2 度以內。於是我提出一種利用真空隔絕溫度流失的杯體結構設計,在確認之前並無相同結構設計已被公開的情況下,我將這個結構設計提出專利申請,並獲得專利權。這代表:
1.達到 12 小時保溫的效果,是一種「成果」,或者說是一種「結果」/「目的」,但這並非專利權保護的標的
2.「利用真空隔絕溫度流失」(原理應用 ) 的「杯體結構設計」 (這才是技術手段 );
3. 承上,在提出專利申請時,上述的細節依專利法的規定需要清楚描述,必要時需搭配圖示說明,更重要的是,必須要具體且明確的將「技術手段」列示於專利說明書中的「專利範圍」,這即是未來取得專利權後,界定專利權保護範圍的重要依據;就例如是一塊土地的地契,上面記載著地界、座落位置、範圍。
4.再承上,張三同樣依著達成相同「成果」做產品開發,只要他所利用的「技術手段」有別我提出的「技術手段」:
(1) 從申請專利的基礎而言
只要符合 /或不違背專利權核准要件 (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 ),那麼,他也可以用他的「技術手段」取得另一項專利權,亦即,即便同是研發「保溫杯」,只要「技術手段」不相同,都可以各自獨立形成另一個「專利權」。
(2) 從產品製造的基礎而言
只要張三所應用的「技術手段」,並未全部利用我專利權的「專利範圍」中所列示的「全部之技術手段」 (不符合「專利侵害鑑定理論」的全要件原則 ),則張三所製造的產品,即不會侵害我的專利權。
觀念二: 外觀設計型態的「成果」,有機會是專利權保護的「標的」
「設計專利」主要保護的以「視覺所見」的創作結果,也就是「外觀」,包含花紋、形狀、顏色或其組合,所以,只要創作結果符合或不違反「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及創作性」,即有機會取得「設計專利」之專利權;例如,一個檯燈的外觀設計、布材表面的花紋設計、APP的 ICON。
觀念三: 一個產品可能包含多項專利權
舉 Smart Phone 的例子最為清楚,一支 Smart Phone 由眾多的電子、機構、光學等零組件組成,通常這些零組件是依需求被各別開發的,這也是為什麼一支相同型號的 Smart Phone,會推出數種相異的規格,主要是依需求、或例如產品定位去進行商品化。例如:
1. Smart Phone 的面板,可能因其材料不同 (例如抗磨、耐刮、角度設計 ),就會有不同的技術應用在裡面,而因應這些「技術手段」研發之初,如果符合 /或不違背專利權核准要件 (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 ),那麼即有可能有多項專利權在這片面板上。
2.又例 Smart Phone 的光學鏡頭,可能因其像素、影像對焦、光線擷取的需求,而有不同的技術手段應用在其中,同上道理,亦有可能有很多項專利權在這個光學鏡頭上。
3. 其他例如儲電技術 (電磁 )、通訊技術 (天線、傳輸規格 )、甚至是安全機制 (鎖定、解鎖 )、定位 (GPS)等等,都有諸多的專利權 (技術手段 )被應用在其中。
4. 另, Smart Phone 的外觀設計,也可以取得專利權哦。
觀念四: 有關「研發創新」的「專利佈局」
以新創 (Startup)、甚或是中小企業規模的階段,要談「專利佈局」都可能頗有重擔,但觀念卻可以提前建立。談佈局,就絕非是用三、五件專利可以達成的,它是一個計畫性的過程,而更重要的是發明人 (或申請人 )本身必須有正確清楚的觀念,並輔以適當的成本規劃,才有機會往「佈局」的方向走,否則,建議可採先期的「基礎保護」進行,例如搭配「國際優先權」的應用,在先期還是可以達到一定程度的保護效果。
申請專利時,併案申請、或拆案申請,都有其考量及必要性,耐心的聽聽你的專利顧問怎麼說,再做一個最適合你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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