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好台灣的國外投資人,投資時會面臨什麼問題?
A 是一家總部位於美國紐約的國際避險基金的代表董事,他很看好台灣的經濟發展,計畫在台投資,依法必須指定稅務代理人辦理在台灣的納稅相關事宜。為此,A 簽署授權書指定台灣會計師 B 當他的稅務代理人,並依照規定在紐約法院完成公證,也到台灣駐紐約辦事處完成了文書認證程序。
B 備齊客戶的所有文件,向國稅局提交 A 的授權書時,卻意外遭到國稅局退件。國稅局告訴會計師 B,A 的公司雖然在紐約營運,但設立登記位於開曼群島,因此必須到開曼群島的台灣使館辦理認證才行。
A 得知消息,一臉黑人問號,在世界各國擁有豐富投資經驗的他,第一次聽到這種奇怪要求。認證的目的只是為了證明授權書的有效,既然他在紐約簽署文件,找紐約的台灣辦事處有何不可?為了一張簡單的授權書,A 必須大費周章飛到開曼,只為了蓋個章?
對此感到萬般無奈的 A,心中對台灣的投資環境,打上了一個大大的問號。
誰在扯產業後腿?除了法律,還有行之有年的慣例...
我和時代力量同仁研究此事後發現,這個不合理的要求,出現在「制式申請書」裡面的「注意事項」,但其背後並沒有法規依據。國稅局本身也未清楚說明這項規定的目的,只是認為在開曼登記的公司,就理應在開曼辦理文書認證。
產業界在與公部門打交道時,往往會遭遇許多類似這樣的不合理阻礙。這些「行政慣例」形成的背後其實是缺乏根據且未經思索,實際執行時便產生脫離法律精神的不必要限制,長期沿用下來,造成企業面臨龐大的行政成本,也造成第一線公務人員無所適從。
然而,要解決這些遍及各產業領域的行政效率問題,有時並不如想像中困難!在這個案例中,問題癥結點不是出在法規,甚至也不是行政規則,而是表格中的「注意事項」。然而,在中央層級看似微不足道的文字,卻在行政部門長鞭的末端形成了僵固的流程。
幸而,這個層級的修改,完全不需要透過繁雜的修法程序,只要行政機關同意即可直接修正!
提昇台灣競爭力,從掃除不合理的障礙開始如何提昇台灣競爭力,是一個涵蓋多元面向的大哉問有時也難以避免不同價值的衝突與選擇並非一個可以三言兩語回答的問題不過,有些事情,明顯有益於「一個公平而有效率的經貿環境」的建立。不僅不會涉及「何...
Posted by 立法委員 黃國昌 on Thursday, September 7, 2017
回歸法律精神,解決產業界長期困擾
從立法精神的角度分析,政府在本案中要求證明的,應該是 A 授權給會計師 B 的這項事實,在簽署授權書當地進行認證,並無任何不妥 [註]。強制要求在登記地開曼認證,除了大大增加不必要的額外成本之外,更讓外國投資人懷疑台灣的政府運作,進而降低投資台灣的意願和信心。
基於以上理由,我建議賦稅署修正該份申請書,而賦稅署也十分高效的在一個月內完成申請書的修正,掃除了一項困擾會計業界已久的行政障礙。
圖一、新、舊版申請書之比較,新版允許在代表人簽署地進行認證這個案例能順利解決,關鍵在於實務界、代議士與行政單位的攜手合作。由於團隊迅速抓出問題癥結點,並以法律角度解釋其不合理之處,加上公務人員的積極幫忙,才能在最短時間完成修改,回歸法律精神的初衷。
註:
本案若以規範的目的性而言,台灣政府應該要求提出證明的有以下兩點:
1. A 是該公司的代表董事 (所以有權代表公司簽署授權書)
2. 授權書是由 A 本人親簽 (所以必須在簽署地辦理公證、認證)
而上述的目的,完全無法支持申請書中,要 A 由平常執行業務的紐約,大費周章跑到開曼簽授權書的要求。
產業法規體檢小組成立!整合力量,改進行政效能
上述稅務代理人的案例,讓我深刻體會到,企業經營時面臨的不合理障礙,其實有機會透過檢視制度面來獲得全盤性的解決。無論是產業界或行政單位,都將因此受惠於效率提升,創造多贏的局面。
然而,這樣的個案僅是冰山一角,要如何複製單一個案的經驗,進一步全面掃除行政機關當中存在的無效率慣例?
為了回應這個值得努力的挑戰,時代力量於 10 月初正式成立「產業法規體檢小組」,英文簡稱 DEBUG(Dissolving Economic Barriers & Unproductive Governance),希望凝聚公民社會的專業能力,一起針對產業界所提出的問題,透過修法或與行政部門溝通,尋求實際解決之道。
當企業發現不合理的法規限制或行政障礙,即可向 DEBUG 小組的受理窗口提出。小組將會依議題領域,找尋適合的外部成員,包括專家、業者及學者,並與黨內的專業同仁及立法委員一同討論並做成建議。待結論出爐後,就交付黨籍委員進行對應的提案修法或與行政部門溝通,逐步化解障礙。
圖二、時代力量「產業法規體檢小組」的作業流程複製成功經驗:公司法範本修正
小組成立後接獲的第一個案件來自於「翟神」翟本喬。公司法 356 條中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份轉讓之限制,應於章程載明。
該法的立法精神,只要「章程有股份轉讓限制」即可,並未針對「如何限制」進行規定。然而在經濟部提供的章程範本卻寫著:「股東轉讓股份時,應得其他股東事前之同意。」導致在申請登記時,申請人被要求章程一定要完全按照範本,失去了公司可以自行訂定股份轉讓限制方式的彈性;換句話說,依據立法精神,公司想要寫「應得董事會之同意」、「應得其他股東三分之二同意」、「永久不得轉讓」應該都是可以的,但承辦人卻因範本的存在而不敢接受。
這才是正確的做法!過去大家想的是:有什麼問題,我們來修改現有法規,或是立一個新法。但法規常常沒有問題,而是在執行上墨守 "範本" 而不知變通。重點是要有人把一件事從頭盯到尾,在其中碰到問題的時候告訴執行的科員:不同的方式是可以的。比...
Posted by Ben Jai on Thursday, October 5, 2017
章程範本並不是法規,只是行政機關做出的參考用文件,讓公司申請人可以直接照著修改不用自己整份重擬,理應是便民的設計。然而實務上,範本卻被第一線承辦人員當成必須遵守的規定,失去了法律原有的精神。
我和 DEBUG 小組,與經濟部商業司、翟本喬先生討論之後,當場建議經濟部修改章程範本。也非常謝謝經濟部的積極處理,在兩週內立即推動章程範本的修改,除了加入公司可以自行訂定轉讓限制的文字之外,也在整份範本文件加註「僅供參考」的浮水印。經濟部也承諾,接下來蒐集更多案例後,會再整理出不同樣態的組織章程範例供參考,放在閉鎖型公司申請登記的網頁上。
圖三、新版的章程範本,已加註「僅供參考」的浮水印(下載連結)這個案例得以順利解決,然而,其他所有的政府的文件範本,想必存在類似的僵化狀況。DEBUG 小組下一個努力目標,就是檢視其他公部門提供的範本是否有改善空間,還給民眾本應享有的彈性。將單一案例的成功,擴及到所有類似狀況並設法解決,由點到線到面全盤性的掃除不合理障礙。
結語:實務界、行政單位與專業代議士的聯手出擊
以上兩個案例都沒有走進修法程序,我們看見行政效率的障礙並不總是來自法規或行政規則,往往是更基層、行之有年的行政慣例。
長年以來這些有形、無形的阻礙造成產業界的額外成本難以想像,尤其是新創的小公司,缺乏對政府溝通的經驗與管道,這種人為的障礙更是容易扼殺新創的火苗。
時代力量希望透過本身代議士的專業素養,結合產業界以及行政單位的力量,共同找出問題並提出一勞永逸的解決方案。與一般民意代表「喬事」的目標不同,DEBUG 小組追求的不僅僅是單一個案獲得解決,更希望透過制度面的改進,全面性的掃除所有相關的障礙。
我們邀請大家共同參與這個掃除行政或法規上不合理和無效率的 DEBUG 工程,歡迎業界、學界和公務員來提出所遭遇的法規與行政問題,一同打造更公平、透明的市場環境。
時代力量產業法規體檢小組信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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